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晚自习是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,加强晚自习的管理,有利于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消化课堂内容,扩大学习范围,优化知识结构。因此,为加强我系学风建设,使我系学生能合理高效的安排学习时间,以提高我系学生专业学习水平和能力为宗旨,结合我系实际,特制定《园艺园林技术系晚自习管理制度》。
第二条:本条例适用于园艺园林技术系全体大一学生。
第二章 组织办法
第三条:晚自习作息时间:每周日至周四晚上为晚自习作息时间,具体以冬夏作息时间为准(因病未到、紧急情况需办理正常请假手续)。
第四条:晚自习地点:教学楼(有课的班级视情况而定)。
第三章 晚自习要求
第五条:遵守作息时间,按时到规定自习室上晚自习。
第六条:晚自习禁止大声喧哗、不得随意走动,保持安静。
第七条:禁止携带零食、水果及其他食品进入自习室食用。
第八条:严禁在晚自习期间迟到、早退。
第九条:禁止破坏教室课桌、板凳及其他公共设施。
第十条:晚自习期间,禁止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。
第十一条:课间休息时,不得在晚自习室追逐打闹,休息时间结束立即回到座位继续安静上晚自习。
第十二条:保持自习室卫生,晚自习结束时自觉把垃圾带走。
第十三条:遇到学习问题时,应在不影响其他同学学习的情况下讨论问题。
第十四条:晚自习期间不得擅自回宿舍,遇特殊情况时,应到学生会工作人员处登记。
第四章 请假制度
第十五条: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晚自习的,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,班长应将学生请假情况及时上报学生会工作人员,以便核对名单。病假、事假班级负责人必须在督查过程中出示班主任签字的假条方可有效。
第五章 奖惩措施
第十六条:在晚自习检查过程中不符合规定,根据情节,给予以下学分扣除:
1.晚自习无故缺席扣除0.6学分
2.在晚自习过程中迟到或早退扣除0.6学分
3.严重扰乱晚自习秩序扣除0.6学分
第十七条:晚自习人数:每班上晚自习人数按班级人数为准,要求所有学生必须上晚自习,学习部及学生会其它部门人员抽查晚自习人数。
第十八条:晚自习期间由系学生会负责监督、检查,一经发现旷课者,经核实系学生会给予通报批评。
第十九条:对于违规、违纪学生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。
第二十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酌情从重处理:
(1)违纪后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承认错误。
(2)违纪后串通,提供伪证。
(3)对于检举人、证人、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。
(4)通报批评达三次(包括三次)。
第二十一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酌情从轻处理:
(1)能主动承认错误,如实交代错误事实,认错态度良好。
(2)对其他违纪行为积极举报,并经查证属实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