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为使我系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提高身体素质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,维持良好的早操秩序,培养同学良好的运动习惯,进一步推动我院学风、校风建设,结合我系实际,特制定《园艺园林技术系早操管理制度》。
第二条:本制度适用于园艺园林技术系全体在校学生。
第二章 组织办法
第三条:每学期晨练时间依据院学生会要求时间为准。
第四条:晨练时间:每周一到周五早晨6:40—7:20为早操时间(节假日、恶劣天气除外,考虑季节因素届时可微调),此段时间内学生不允许滞留宿舍(特殊情况除外)
第五条:晨练地点:操场。
第三章 出操要求
第六条:由各班自行组织小型体育活动。
第七条: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学生组织的自我管理作用。
第四章 请假制度
第八条: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出操的,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,班长或体委应将学生请假情况及时上报学生会,以便核对名单。病假,事假班级负责人必须在督察过程中当场出示班
主任签字的假条方可有效。
第五章 奖惩措施
第九条:在出操检查过程中不符合规定,根据情节,给予以下学分扣除:
1.未按时到达出操地点滞留宿舍扣除0.6学分
2.未到指定地点出操扣除0.6学分
3.提供虚假证明、污蔑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扣除0.6学分
第十条:出操人数:每班出操的人数按班级人数为准,要求所有学生必须出操,凡因病不能出操者,必须到规定地点集合。体育部及学生会其它部门不定期要抽查出操人数。
第十一条:所有在校学生(大一、大二、大三、大四、包括专升本在内)必须按时出操,活动期间系学生会负责组织监督、抽查,一经发现旷操滞留宿舍者,经核实,系学生会给予通报批评。
第十二条:对于有违规、违纪行为的学生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。
第十三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酌情从重处理:
(一)违纪后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承认错误。
(二)违纪后串通、提供伪证。
(三)对于检举人、证人、调查人员、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。
(四)通报批评达到三次(包括三次)。
(五)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事项。
第十四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酌情从轻处理:
(一)能主动交代承认错误,如实交代错误事实,认错态度良好。
(二)对他人违纪行为积极举报,并经查证属实的。
(三)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事项。
第十五条:根据各班的出操情况,按比例选出“园艺园林技术系优秀体育委员”。